南极条约中国第几次?
中国1984年第二次参加《南极条约》协商国(缔约国),签署《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并首次在南极地区开展科考活动。 中国第一次参与《南极条约》是在1985年 ,派遣“向阳红10号”考察船前往南大洋进行综合科学调查,航次计划途经西太平洋、印度洋和南极。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实施利用远洋船舶直接穿越德雷克海峡进入南大洋的计划。
在《南极条约》签署60周年之际,中国第三次参与了该条约的协商,并于2017年首次作为主持国主办了《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中国作为主持国与各缔约国共同制定了推进南极和平利用的非约束性议程,对促进《南极条约》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南极条约》签署63周年之际,中国政府发布了《共建北极和南极生态安全家园——中国在北极和南极的环保行动与倡议》白皮书。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发布有关北极和南极环境的白皮书,展示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姿态。
南极条约(亦称南极协定),是规范南极地区活动的国际法律体系的基本条约。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署,1961年6月开始生效。至1991年底,共有46个缔约国,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条约,1985年6月正式成为条约协商国(有表决权的国家)。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6月12日生效。
随着南极科学研究的飞速发展,人类的南极活动也日趋频繁和广泛。为使人类南极活动有利于南极科学的发展和造福全人类,1959年12月1日,澳大利亚、阿根廷、英国、智利、法国、挪威、新西兰、南非、苏联、乌拉圭、日本、美国等12个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华盛顿签订了关于 Antarctica (南极)问题的协定。1961年6月23日条约正式生效。
在条约有效期内,不论缔约方当前对南极的法律状况和要求持有何种见解,各方均同意:
1、南极应永远仅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演习和备战,例如建设军事基地、试验各种武器以及进行战争准备的一切措施以及其他军事活动,一律在南极禁 止。但为了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利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装备则不在此列。
2、鼓励在南极的一切科学活动,促进为此目的而开展的国际合作,包括在适当时候编制并经常修订一项包括各种科学工作计划在内的协调规划。鼓励在适当时候建立或促 进科学研究与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
3、为了本条约的目的,南极区域应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
4、只要本条约有效期间,在南极区域不确认也不质疑对于南极(大陆、岛屿和冰架)以及其中的各部分所提出的任何要求,也不得对上述区域或上述区域的任何部分提出新的要求;为此目的,一切新的要求或对任何现有要求的任何扩大,都冻结,只要本条约有效即可如此。
5、缔约各方为了本身或经其安排或同意而直接或间接代表他行事的任何个人、不论其为自然人或法人都在南极区域内行使的任何权利,都应为该方的专属权利和在南极区域内部的权力。
6、本条约的任何条款不应妨碍对南极的一切权利的现有要求或对此类要求的否认,也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制缔约方对于解决此问题所作的任何努力的自由。
7、缔约方应彼此协商,并与那些以观察员国身份加入本条约的国家协商,以保证本条约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促进和支持研究计划的有关条款得以贯彻实行。为此目的召开的外交会议将拟订会议规则,包括商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的规则。这些规则应规定缔约方有权以任何正式会议协商代表和专家资格出席各项会谈。应邀请有关的国际组织也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各项会谈。